(2017)沪0117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方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方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783号申请人:张玉龙,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富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立海,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人张玉龙与被申请人方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玉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立海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立海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