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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与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09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莲丰工业区北4-5号六楼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4489432E。投资人:沈镇旭。被告: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苑路26号408室,注册号补110115010890632。法定代表人:吕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诉被告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自觉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贝奇光电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韵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