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罗华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罗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组织机构代码:66846565-X。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华坤,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罗华坤(2016)浙0282民初995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华坤应协助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20101100389《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支付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18989.52元。本院在执行中,向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撤销合同编号为20101100389《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罗华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罗华坤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811.50元,申请执行费3279.8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华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