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邓泽良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泽良,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泽良,男,汉族,195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亚琼,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亮,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邓泽良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要求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行初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7日凌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其举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是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拆除,且该局亦否认涉案房屋是其所拆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涉案房屋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作为排危实施主体,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的整体拆除。因此,邓泽良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邓泽良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