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丁红莲、李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莲,李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146号申请人:丁红莲,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雪珍,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红莲诉被申请人李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红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雪珍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红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雪珍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