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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黄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黄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65号原告:刘光辉,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现居住宜阳县。被告:黄建喜,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刘光辉与被告黄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我院审理。原告刘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光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井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