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黄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黄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65号原告:刘光辉,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现居住宜阳县。被告:黄建喜,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刘光辉与被告黄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我院审理。原告刘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光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井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