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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玉宝与宣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宝,宣正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974号原告:马玉宝,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正余,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马玉宝与被告宣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正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并自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从原告处借款21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做生意资金没有回笼为由无力偿还。2014年5月6日,被告出具一张210000元借条给原告收执,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延付,原告被迫无奈向法院起诉。宣正余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春节前,宣正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马玉宝借款210000元。2014年5月6日,宣正余出具一张借条交由马玉宝收执,借条记载:“借到马玉宝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整;计息1.5分”。后马玉宝多次向宣正余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宣正余向马玉宝借款210000元,有宣正余所立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马玉宝可随时要求宣正余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马玉宝要求宣正余偿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马玉宝要求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正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正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玉宝借款本金210000元,并自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3051.5元,由被告宣正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