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连、高峰、黄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连,高峰,黄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3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兵。被执行人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椿。被执行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桦林。被执行人黄连。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黄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连、高峰、黄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4800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轮候查封了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红庙子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万象南路的房屋、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的房屋;被执行人黄连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大道的房屋、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的房屋、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的车位及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的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的房屋;被执行人高峰与黄连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的房屋、成都市高新区南部新区仁和片区的房屋、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的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的房屋、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的房屋、成都市成华区前锋街的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的房屋、成都市武侯区人南四段的房屋、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的房屋、成都市成华区前锋街的房屋;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的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的房屋;被执行人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的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黄连所有的川A***88、川A***98、川A***78汽车;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川A***65、川A***28汽车;被执行人黄嘉所有的川A***2D汽车;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61、川A***A7、川A***2R汽车;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96汽车;被执行人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89、川A***MB汽车,上述财产在本院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相同的另案中已经轮候查封,且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但远不足以清楚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