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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督2号申请人: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2号天江鼎城雅园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75365X。法定代表人:邱学军,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发全,男,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酉阳县。被申请人:李小兵,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李小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2017)渝0106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小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小兵。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法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06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56元,由申请人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