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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琴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琴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993号原告: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97284344X,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华龙商贸城”A幢212室。法定代表人:林爱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琴香,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配龙管理公司”)与被告肖琴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建配龙管理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配龙管理公司以被告肖琴香已履行本案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福建建配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