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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园与杨志群、杨向阳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园,杨志群,杨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园,男,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十东村。被执行人:杨志群,男,生于1948年6月,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风杨村。被执行人:杨向阳,男,生于1973年3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园与被执行人杨志群、杨向阳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