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克喜与姚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喜,姚宗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3048号原告:冯克喜,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宗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冯克喜与姚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克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宗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克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姚宗奎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冯克喜与姚宗奎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7日,姚宗奎从冯克喜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冯克喜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姚宗奎,2016年5月27日”。后冯克喜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姚宗奎既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7日,冯克喜向姚宗奎提供借款10000元,姚宗奎向冯克喜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记载:今借到冯克喜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017年3月27日,冯克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姚宗奎偿还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冯克喜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冯克喜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冯克喜向姚宗奎提供借款本金10000元的事实清楚,姚宗奎未偿还借款,冯克喜要求姚宗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姚宗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宗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冯克喜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宗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馨天书 记 员 郭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