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财与被告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财,王长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28号原告姜文财,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王长付,男,41岁,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财与被告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兆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