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财与被告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财,王长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28号原告姜文财,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王长付,男,41岁,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财与被告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兆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