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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宝凤与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保73号石宝凤,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绥滨县第四中学教师,住绥滨县富华小区。黄平,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萝北县凤翔镇工商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石宝凤与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宝凤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平所有的位于宝泉岭共青农场风华小区39栋附属楼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石宝凤以现金10,000.00元和位于绥滨县富华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平所有的位于宝泉岭共青农场风华小区39栋附属楼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