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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爱军诉纵兆于、陶臣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纵兆于,陶臣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231号原告:李爱军,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纵兆于,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陶臣阁,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爱军诉被告纵兆于、陶臣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爱军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爱军承担。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