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耀超申请执行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超,段青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耀超,村民。被执行人段青爱,村民。本院在执行杨耀超与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受偿案件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