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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耀超申请执行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超,段青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耀超,村民。被执行人段青爱,村民。本院在执行杨耀超与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受偿案件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