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雷阿维与魏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阿维,魏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159号原告:雷阿维,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柘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平,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福金,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雷阿维与被告魏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雷阿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雷阿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阿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为5500元,由雷阿维负担。审判员 林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倩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