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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姚建强与马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强,马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强,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连海,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姚建强与马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连海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住院治疗,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如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