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志辉与郝继华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辉,郝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辉,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吉化公司铁路运输部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郝继华,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吉化公司铁路运输部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辉与被执行人郝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继华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金色家园小区9号楼5单元4层49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1016**号,建筑面积72.7平方米)房屋进行拍卖,2016年11月30日该房屋以229,201.70元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张志辉同意以229,201.70元流拍价格接该房屋,并偿还被执行人郝继华所欠银行的抵押贷款本息后,余额以抵偿被执行人郝继华民间借贷款项。现冻结被执行人郝继华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