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148号起诉人:李小琴,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2017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小琴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年11月2日被起诉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冀交函办(2016)1387号关于原告政府信息申请的答复;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起诉人2016年10月16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第一条抚昌黄公路建设,昌抚段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预算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35877610元,被告总预算核减14135835元,核减的依据依法公开。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已于2017年1月1日就2016年10月16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在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7年3月28日撤诉,现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我院应不予立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小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