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张玉鑫、徐学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张玉鑫,徐学丽,张俊峰,杨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阎丛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银行职工。被告:张玉鑫,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徐学丽,女,蒙古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桂荣,女,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告张玉鑫、徐学丽、张俊峰、杨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257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