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12号原告:王1,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诉被告王2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1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王1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