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罗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费建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宏,男,生于1978年4月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宏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罗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