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6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范县公安局、丁国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范县公安局,丁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6行审46号申请人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阳,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住范县。被执行人丁国华,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申请人范县公安局认定被执行人丁国华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为违法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县公安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丁国华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为违法一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范县公安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曹秀增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审判员  沈庆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