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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家汤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丛晏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家汤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丛晏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家汤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松,主任。被执行人丛晏滋。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家汤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丛晏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1650元,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