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爱玉、李红等与李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娟,徐爱玉,李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32号反诉原告:李美娟,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诉讼代理人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徐爱玉,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反诉被告:李红,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美娟与反诉被告徐爱玉、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