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恒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恒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五道庙2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恒权,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恒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619452.18元,案件受理费17690.6元,申请执行费9457元,总计64659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恒权在安远县民政局有工程款收入一百多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恒权在安远县民政局的工程款收入646599.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叶 华 尚审判员 郑 老 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成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