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指挥与李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指挥,李建业,宋指挥,李建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865号原告:宋指挥,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建业,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宋指挥与被告李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宋指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指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指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宏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