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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指挥与李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指挥,李建业,宋指挥,李建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865号原告:宋指挥,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建业,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宋指挥与被告李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宋指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指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指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宏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