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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秀芳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汉族,1931年0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支付令一案中,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王某某本案标的、案件受理费12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民督1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