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牟方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方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方金,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方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芬、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方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牟方金驾驶闽E×××××(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万佳陶瓷有限公司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对右前方亦在变更车道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乘员凌某)的情况观察不周,致使闽E×××××号牵引车碰压王某1,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牟方金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次要责任。牟方金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牟方金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牟方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方金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牟方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牟方金驾驶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车)沿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万佳陶瓷有限公司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对右前方也在变更车道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乘员凌某)的情况观察不周,致使闽E×××××号车碰压王某1及其二轮机动车,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1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腹部损伤,引起腹腔脏器损伤、骨盆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牟方金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牟方金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方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报警登记、归案说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牟方金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方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方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方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人民陪审员  林燕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第三条根据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