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淄博亿源刚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淄博亿源刚玉有限公司,淄博喜乐集热管科技有限公司,张杰,赵秀国,安平,刘凤霞,韩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787691。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亿源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组织机构代码:772092101。法定代表人:韩斐,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喜乐集热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组织机构代码:684824982。法定代表人:安平,经理。被执行人:张杰,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秀国,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安平,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凤霞,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斐,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淄博喜乐集热管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亿源刚玉有限公司、张杰、赵秀国、安平、刘凤霞、韩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淄博旭彤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将其坐落于周村区南郊镇大房庄村15幢房产及建筑物(不含土地,评估价6115800.00元)折抵申请执行人借款6087833.22元。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73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