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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乌国庆与桑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国庆,桑向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15号申请人乌国庆,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申请人桑向东,男,汉族,40岁,住德令哈市河西。申请人乌国庆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7月3日,被申请人桑向东向申请人乌国庆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乌国庆多次向被申请人桑向东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桑向东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现申请人乌国庆以被申请人桑向东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桑向东支付借款2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桑向东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乌国庆支付欠款20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桑向东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