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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梅芳、林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芳,林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77号申请人:刘梅芳,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林昌军,男,1980年1月27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申请人刘梅芳与被申请人林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昌军的人民币45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价值4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昌军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林昌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利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