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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598号罪犯陈建伟,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伟系累犯、毒品再犯。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罪犯陈建伟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4年1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累计扣3分,2015年7月10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6年8月11日因违反互监组管理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