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代军、陈萍华、杨爱玲、汪宏轩借款合同纠纷林权查封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杨代军,陈萍华,杨爱玲,汪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代表人王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代军。被执行人陈萍华。被执行人杨爱玲。被执行人汪宏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代军、陈萍华、杨爱玲、汪宏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代军、陈萍华、杨爱玲、汪宏轩至今未履行(2016)鄂08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代军以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树湾村六组、栗溪镇插旗村七组的两处林权提供抵押及杨爱玲名下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三泉村六组的一处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代军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树湾村六组、栗溪镇插旗村七组的两处林权及杨爱玲名下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三泉村六组的一处林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