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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伟案追缴罚没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9号之一被执行人:黄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伟缴纳犯罪所得32万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伟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梁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