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洪伟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伟,崔洪伟,崔洪伟,崔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857号原告:崔洪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原告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与被告邸广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崔洪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崔洪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洪伟负担。审判员张仙审判长 张 仙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