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佐淑芳与李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淑芳,李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8530号原告:佐淑芳,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辽宁,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龙,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佐淑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国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26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我经营饭店期间认识被告。被告自2015年5月起以多种事由向我借钱,并谎称其在老家及北京有多处房产,多辆小汽车,多种资产,且在老家及北京经营各种业务,诸如承包工程,金融借贷,承包农村土地等,为此合计向我借款151000元。经我催讨,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25000元整,至今还欠126000元未还。无奈,为了追回该借款,我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求。被告辩称,我对双方之间借贷事实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我都没有异议,但我现在周转不开,同意三年之内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自2015年5月起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2017年1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计151000元,并同意2017年1月3日全部还清。被告后还款25000元,剩余借款未还。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佐淑芳借款十二万六千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元,由被告李国龙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