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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贞丰县鸿运汽车租赁中心与郭洪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丰县鸿运汽车租赁中心,郭洪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91号原告贞丰县鸿运汽车租赁中心。注册号:522325600145509。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镇菜园村上方家井组。负责人黄永泽,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郭洪江,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贞丰县鸿运汽车租赁中心诉被告郭洪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盅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贞丰县鸿运汽车租赁中心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泽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泽承担。审判员  毛盅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