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苑,张进,乔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61号异议人:马一苑,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涵,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进与乔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马一苑提出案外人异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马一苑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马一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马一苑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一苑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