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水珍与沈家声、陈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珍,沈家声,陈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565号原告李水珍,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沈家声,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陈铁英,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李水珍与被告沈家声、陈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水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水珍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