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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水珍与沈家声、陈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珍,沈家声,陈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565号原告李水珍,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沈家声,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陈铁英,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李水珍与被告沈家声、陈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水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水珍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