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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梁毓青、宫爱芬等与梁泽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毓青,宫爱芬,梁泽君,王瑞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13693号原告(反诉被告)梁毓青,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反诉被告)宫爱芬,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梁泽君,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反诉原告)王瑞荣,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振华、姜一林,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毓青、宫爱芬与梁泽君、王瑞荣、梁玉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毓青、宫爱芬委托代理人刘淑霞,梁泽君及梁泽君、王瑞荣委托代理人孙振华、姜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毓青、宫爱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9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邻居住,因排水问题多次产生矛盾。2016年10月4日被告纠集多人到原告家门口无故辱骂原告,并用拳头殴打原告头部,用脚踢原告腿部,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2591元。梁毓青、宫爱芬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玉恩的起诉,我院已口头准许。梁泽君、王瑞荣辩称:1、二被告的排水通道并未妨碍二原告的通行及生活,二原告借排水问题向二被告发难导致打架斗殴纠纷,两原告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二被告不应赔偿二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2、被告在打架过程中也受伤,二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梁泽君、王瑞荣的反诉请求:1、判令梁毓青、宫爱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50.49元;2、诉讼费由梁毓青、宫爱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4日6时许,原、被告因琐事在门口发生纠纷,梁毓青、宫爱芬将梁泽君、王瑞荣打伤,造成身体、精神及经济损失。梁毓青、宫爱芬辩称:反诉所称与事实严重不符,系反诉人动手打人,反诉被告无过错,反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公安笔录内容,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下:一、原、被告互为邻居,双方因两家门前的排水沟问题素有积怨,2016年10月4日6时许,被告梁泽君因家门口积水在街上挖排水沟,遭到原告宫爱芬制止,双方开始对骂,后王瑞荣、梁毓青等人参与对骂进而相互厮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告知函中对案情的记载:2016年10月4日6时许,在大信镇大信村,因琐事纠纷,梁毓青、宫爱芬夫妇与梁泽君、王瑞荣夫妇发生殴打,双方互有受伤。二、梁毓青受伤后,到即墨市中医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经诊断,梁毓青之伤为:多处软组织伤;头外伤反应。梁毓青为治疗伤情共花去医疗费988.72元。对梁毓青的其他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梁毓青主张误工时间14天并提交即墨市中医医院的病假条、青岛荣海服装有限公司工资证明及误工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其误工标准可参照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综上,梁毓青的误工费为2060.24元(147.16元×14天);2、梁毓青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元。宫爱芬受伤后,到即墨市中医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后入院治疗3天,经诊断,宫爱芬之伤为:××、气滞血瘀证(中医诊断);头外伤反应、软组织损伤(西医诊断)。宫爱芬为治疗伤情共花去医疗费3206.28元。对宫爱芬的其他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宫爱芬主张误工时间14天,但其工作单位青岛文殊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中称宫爱芬的请假天数为12天,应认定宫爱芬的误工时间为12天,其参加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误工费标准应按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认定为1765.92元(147.16元×12天);2、宫爱芬主张护理费441.48元(147.16元×3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3、宫爱芬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3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宫爱芬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00元。综上,梁毓青、宫爱芬的各项损失共计9062.64元。三、梁泽君受伤后到即墨市中医医院治疗,病历载明:右膝、腰部外伤后3小时。PE:右膝关节处见溢出皮肤擦伤。其提交门诊收费票据1张计377.10元,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梁泽君主张误工费441.48天(147.16元×3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其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50元。王瑞荣受伤后到即墨市中医医院治疗,病历载明:面部、双下肢外伤后3小时。PE:右下唇见皮擦伤,左上唇一处皮肤挫伤,可及皮下淤青,双手背部见多处皮肤擦伤。其提交门诊收费单据2张共计21.91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误工费1091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其误工时间为7天,其误工费用认定为1030.12元(147.16元×7天)。其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50元。综上,梁泽君、王瑞荣各项损失共计1593.51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邻里,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然而却为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双方身体损伤及经济损失,实属不该。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4人均参与厮打,应承担均等责任,即梁毓青、宫爱芬承担50%责任,梁泽君、王瑞荣承担50%责任比较适宜,双方的损失亦应按照此比例进行划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梁泽君、宫爱芬赔偿本诉原告梁毓青、宫爱芬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31.32元(9062.64元×50%);二、驳回本诉原告梁毓青、宫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梁毓青、宫爱芬赔偿反诉原告梁泽君、宫爱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6.76元(1593.51元×50%);四、驳回反诉原告梁泽君、宫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三项抵顶后为人民币3834.56元,由被告梁泽君、王瑞荣(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毓青、宫爱芬(反诉被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梁毓青、宫爱芬负担65元,梁泽君、王瑞荣负担50元;反诉费51元,由梁毓青、宫爱芬负担25元,梁泽君、王瑞荣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宁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永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