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曹春尧、曹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尧,曹冠华,曹芳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尧,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黄山市徽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冠华,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安徽省休宁县。原审被告:曹芳菲,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上诉人曹春尧因与被上诉人曹冠华、原审被告曹芳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春尧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春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春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曹春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武审判员 鲍武樱审判员 宋浩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