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陈婷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177号原告:陈婷,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梅,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与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婷负担。审判员 董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伟附(2017)皖1225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