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祝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祝光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342号原告:李晓林,男,住平度市。被告:祝光辉,男,住平度市。原告李晓林与被告祝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晓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林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