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祝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祝光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342号原告:李晓林,男,住平度市。被告:祝光辉,男,住平度市。原告李晓林与被告祝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晓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林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