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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计可诺与冯顺、朱方平、姚函志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可诺,冯顺,朱方平,姚函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003号原告:计可诺,男,汉族,住安宁市。法定代理人:李周瑜,男,现住安宁市。法定代理人:计红芳,女,住安宁市。被告:冯顺,住所地安宁市。法定代理人:冯艳红,住所地安宁市。被告:朱方平,住所地安宁市。法定代理人:朱正武,住所地安宁市。被告:姚函志,住所地安宁市。法定代理人:杨艳花,住所地安宁市。计可诺与冯顺、朱方平、姚函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计可诺的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可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可诺撤诉。本案诉讼费770元,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计可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