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孟某、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669号申请人孟某,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被申请人弓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弓某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孟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弓某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以本院的记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