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6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斌与马天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马天受,陈斌,马天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69号原告:陈斌,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鲹鱼河镇。被告:马天受,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会东县会东镇。原告陈斌与马天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