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先知平与李黎明、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知平,李黎明,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437号原告:先知平,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李黎明,男,1988年4月3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先知平与被告李黎明、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先知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先知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先知平负担。审判员 邹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