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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敏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11号原告:李敏,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告:陈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原告李敏与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以被告已向其归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梁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